2010年报检员考试《业务基础》:进境检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7:18 22: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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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所称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植物检疫要求。
第十七条 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
前款所称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装物、铺垫材料的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第十九条 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条 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一)动物: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
(二)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
(三)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或者易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
(四)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
(五)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船舶、火车装运的大宗动植物产品,应当就地分层检查.限于港口、车站的存放条件,不能就地检查的,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也可以边卸载边疏运,将动植物产品运往指定的地点存放。在卸货过程中经检疫发现疫情时,应当立即停止卸货,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对已卸和未卸货物作除害处理,并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工具和场地,也应当作除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
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