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外销员考试综合辅导: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8:08 23:11:0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按照保险业的习惯做法,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并不是一概负责赔偿的,其负责赔偿的责任范围,取决于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单)内所载的条款。当前,各国保险公司都按承保责任范围的不同,分为各种不同的险别,供投保人选择投保。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把其保险的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一)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按这种险别投保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又称负责单独海损。其责任范围除平安险所承担的损失外,还包括条款中列举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All Risks)。除承担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上述3种基本险外,投保人还可根据货物航线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加保一项或若干项附加险。

  附加险是承担除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分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 Non-delivery,TPND)、淡水雨淋险(Fresh and /or Rain Water Damage Risks,FRWD)、渗漏险(Risk of leakage)、短量险(Risk of Short age in Weight)、钩损险(Hook Damage)、污染险(Risk of Contamination)、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or Breakage)、串味险(Risk of Odor)、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or Heating)、包装破裂险(Loss and /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 age of Packing)以及锈损险(Risk of Rusiing)。特殊附加险指战争险(War Risks)、罢工险(Strike Risk)、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舱面险(On Deck)、拒收险(Rejection)和黄曲霉素险(Aflaioxin)等。

  附加险是上述3种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本身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项目投保,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加保其中的一项或若干项。由于一切险实际上已包括了上述11种一般附加险,因此,在投保一切险时,只需根据需要,加保特殊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的加保只适用于平安险和水渍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习惯对保险责任的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所谓仓至仓条款,就保险期限而言,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到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政党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但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后,保险责任以60天为限。上述保险期限,适用于除战争险以外的各种险别。至于战争险,则实行只负水面危险(Water Borne)的原则 ,即从货物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至卸离海轮或驳船时炎止.如果不卸,则以货物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15天为限。

  二、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英国保险协会是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保险机构,其货物保险条款在国际上广为采用。在1982年以前,其保险条款,无论就名称、责任范围或其他方面,都与上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条款基本相同。但从1982年1月1日起,该协开始采用新条款。新的保险条款从名称到内容都有所改变,原来的3种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已为ICC(C)险、ICC(B)险和ICC(A)险所取代,而其责任范围也进行了一些修改,比原来的险别更为清晰,明确。

  按照新的协会货物条款的规定,3种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可归纳如下:

  (1)ICC(A)险。它基本上与原来的一切险相同,但在表述上采用除外责任的提法,即除不适航、不适货、战争、罢工外,对其他一切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都予以承保。

  (2)ICC(B)险。承保由于所列举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或浪击落海.海水、潮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外所造成的损失。原来属于平安险责任范围的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所造成任何整件的合损。也包括在(B)险之内。

  (3)ICC(C)险。只承保由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以及抛货和共同海损牺牲。

  此外在附加险部分,协会货物条款把原属于特殊附加险的舱面险——浪击入海列入(B)险的范围.把原属于特殊附加险的战争险分立出来,需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可因保险公司的不同而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保险公司,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也会因险别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的保险条款时,必须首先明确保险公司的名称,然后才商订适当的险别是否加保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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