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外销员考试综合辅导:对主要贸易术语解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8:01 23:09: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经常使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因此,首先应对这几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和运用有所了解。

  一、对FOB术语的解释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原则上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

  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1941年英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2000年通则》对FOB术语的解释相近。

  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有明显差异,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定义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术语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市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入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灭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其他出口费用。

  (三)FOB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究竟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此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这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业务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卖方不负担装船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人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变形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是为了表明在程租方式下,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二、对CFR术语的解释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术语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

  《2000年通则》指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的唯一的标准代码,不应再使用C&.F(或C and F,C+F)表述形式。

  在《2000年通则》中,明确规定CFR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CFR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签订从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

  (4)向买方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3)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支付除通常运费以外的有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

  (二)使用CFR的注意事项

  1.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按CFR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或其指定的保险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2.按CFR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

  (三)GFR的变形

  按CFR术语成交,如货物是使用班轮运输,运费由CFR合同的卖方支付,在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实际上由卖方负担。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程租船运输,如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件出租船舶,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买卖双方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1.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卸货费。

  3.CFR Ex tackle(CFR吊钩下交货)

  这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

  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卸到码头的费用。应当指出,在CFR术语后面加列的附加条件,只是为了明确在程租方式下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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