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外销员《综合指导》:支付结算及法律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7:02 02: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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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 承付、委 托收 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其具有法律的效应,是一种法律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共有三项基本原则如下: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 政策 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的规定 。迄今为止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 办法》、《支付结算 办法》、《中国人民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一)汇兑
(1)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兑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 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 通知 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此规定是对原汇兑结算方式的进一步完善。
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人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澈销汇款的行为。转汇银行不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收款人与会款人必须达成一致的退汇意见。转会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款银行对汇款的退汇意见。对于收款人拒收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如汇入行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而收款人2个月无法交付的应退汇。
(二)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为:
1、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用制工业企业。
2、结算款项必须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和赊销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办理托收承付的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累计三次以上收不回货款或拒付货款的应暂停办理托收承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