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26 14: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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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货、报验
备货工作是指卖方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质、按量地准备好应交的货物,并做好申请报验和领证工作。
(一)备货
应注意的问题:
1、有关货物问题
( 1 )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的时候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一致
( 2 )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万一装运时发生意外或损失,以备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 3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2、有关货物包装问题:
( 1 )尽量安排将货物装运到集装箱中或牢固的托盘上;
( 2 )必须将货物充满集装箱并做好铅封工作;
( 3 )集装箱中的货物应均匀放置且均匀受力;
( 4 )为了防止货物被盗窃,货物的外包装上应注明识别货物的标签或货物的品牌;
( 5 )由于运输公司按重量或体积计算运费免除口企业应尽量选择重量轻的小体积包装,以节省运输费用;
( 6 )对于海运货物的包装,应着重注意运输途中冷热环境变化出现的潮湿和冷凝现象
( 7 )对于空运货物的包装,应着重注意货物被偷窃和被野蛮装卸的情况。
随着技术进步,自动仓储环境处理的货物越来越多,货物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通常由传送带根据条形码自动扫描分拣。
3、有关货物外包装的运输标志问题:
( 1 )刷制运输标志应符合有关进出口国家的规定;
( 2 )包装上的运输 标志应与所有出口单据上对运输标志的描述一致;
( 3 )运输标志应既简洁,又能提供充分的运输信息;
( 4 )所有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必须用防水墨汁刷写;
( 5 )有些国家海关要求所有的包装箱必须单独注明重量和尺寸,甚至用公制,或英语或目的国的语言注明;
( 6 )在运输包装上的运输标志大小尺寸适中,使相关人员在一定距离内能够看清楚;
( 7 )运输标志应该至少在包装箱的四面都刷制,以防货物丢失;
( 8 )除了在外包装上刷制运输标志之外,应尽量在所有的货运单据上标注相同的运输标志。
(二)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法检的商品,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得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
二、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遇到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
2、对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
3、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
4、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
5、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
6、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
7、对单据的审查
8、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
(三)改证
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前提,我们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审证工作。《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因此,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
三、租船、订舱和装运
在 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对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需整船装运的,则安排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
1、各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B/N),作为订舱依据。
所谓托运单是指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这一托运,并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2、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O)。
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货物已配妥 XX航次XX船,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
3、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收货单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凡是按 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出口商品的投保手续,一般都是逐笔办理的。
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四排”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进程卡片反映的情况,其中包括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能否落实,进行分析排队,并归纳为四类,即“有证有货、有证无货、无证有货、无证无货。”“三平衡”是指以信用证为依据,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船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远近,结合货源和运输能力的具体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求做到证、货、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尽力避免交货期不准、拖延交货期或不交货等现象的产生。
四、制单结汇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
收妥结汇 ,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数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押汇 ,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定期结汇 ,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对于结汇单据,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主要单据有汇票、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单据、装箱单和重量单、检验证书。
处理单证不符情况的几种办法:
1 、表提
2 、电提
3 、跟单托收
五、理赔
卖方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1、要认真仔细地审核国外买方提出的单证和出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都要一一核对,以防买方串通检验机构 弄虚作假或国外的检验机构检验有误。
2、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责任。
3、要合理确定损失程度、金额和赔付办法。
六、非信用证结汇与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的含义:国际保理又叫承购应收帐款业务,是指在使用托收、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时,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集买方资信调查、应收款管理和追帐、贸易融资及信用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金融服务。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1 、供货商
2 、债务人
3 、出口保理商
4 、进口保理商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基本程序
1 、进出口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规定使用 D/A 或 O/A 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
2 、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书面提出对进口商所审查的信用额度;
3 、出口保理商将出口商提出的信用额度申请转给与之有业务往来的进口保理商;
4 、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告知出口保理商,并转通知出口商;
5 、出口商到期交货,并提交发票及各项货运单据;
6 、出口商同时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即可取得 80% 的发票金额融资;
7 、出口保理商将发票副本送交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将发票入帐,并定期催促进口商按期付款;
8 、进口商到期向进口保理商支付发票全部金额;
9 、进口保理商将发票金额拨交出口保理商;
10 、出口保理商扣除预付货款、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将货款余额交出口商。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
1 、贸易融资
2 、信用风险担保
3 、销售分帐户管理和催收应收帐款
4 、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
(四)国际保理业务的选择
1 、出口商对进口国的有关法规、外汇管制、关税政策等缺乏了解,在出口交易中遇到实际困难;
2 、希望扩大出口,同时又希望尽量减少收汇风险;
3 、采用托收或赊销等非信用证方式,可能发生逾期或拖欠货款的情况;
4 、遇有良好出口机会,但进口商不愿开立信用证;
5 、出口商有融资要求;
6 、对进口商资信情况及清偿能力存在顾虑,希望解除帐面管理和应收帐款烦恼,以避免坏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