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26 14: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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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进出口操作单据
(一)报验单
报验单也称检验申请单,是指根据我国《商检法》规定,针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货物向指定商检机关填制和申报货物检验的申请单。其内容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或重量)、包装、产地等项。如需有外文译文时,应注意使中、外文内容一致。
在填制和提交“出口检验申请单”时,要注意按一种商品,一次出运,二个受货人为一批,填写一张出口检验申请单。一般还应附上合同和信用证副本等有关凭据,供商检局检验和发证时参考。
在填写和提交“进口检验申请单”时,国内外贸企业一般应随附货物买卖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重量明细单、质量保证书和国外检验证书等资料。
(二)报关单
报关单是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供海关验关估税和放行的法定单据,也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根据货物进出口的情况,又分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其主要填写项目为:经营单位、贸易性质、贸易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货名、规格及货号、成交价格、数量等。
出计货物报关单综合了出口发票有关货物的各项记载和托运单上运输事项的记载,此外还设有“海关统计商品编号”和“离岸价格”等栏目,前一栏目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制,后一栏目须将不同价格条件、不同币种的出口金额减除运费、保险费、佣金和折扣等,以FOB净额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统一折算率折算后填报,以利海关统计汇总。
在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一般还须按规定随附如下文件或单证:进出口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进出口货物提货单、装货单或运单;进出口货物发票、进出口货物装箱单、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必要时还须附上货物买卖合同、产地证明等有关单证。
(三)投保单
投保单是进出口企业向保险公司对运输货物进行投保的申请书,也是保险公司据以出立保险单的凭证,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单后即缮制保险单。
投保单一般是在逐笔投保方式下采用的做法。进出口企业在投保单中要填制的内容包括货物名称、运输标志、包装及数量、保险金额、保险险别、运输工具、开航日期、提单号等。
(四)货物托运单
货物在办理运输过程中需要缮制托运单据,不同运输方式或运输工具使用不同格式的托运单。现分别介绍如下:
1.海运托运单
出口企业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 B/N),作为订舱依据。所谓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发货人)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写的向承运人(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装运港的船方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
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这一托运,并在托运单上签章,留存一份,退回托运人一份。至此,订舱手续即告完成,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货运服务机构、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接受托运人的托运单证后,即发给托运人装货单(Shipping Order S/O)。装货单俗称下货纸。其作用有三:一是通知托运人货物已备妥**航次**船,及装货日期,让其备货装船;二是便于托运人向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海关凭以验放货物;三是作为命令船长接受该批货物装船的通知。
海洋运输按运输工具不同有两种运输方式:一种是传统的散货运输,另一种是现代化的集装箱运输,海运托运单又根据这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1)散货运输托运单。是在装货单(Shipping Order)和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多功能单据,一套十二联。其内容包括目的港、运输标志、件数和包装式样、货名、运费到付或运费预付、重量、尺码、可否转船、可否分批、装运期和有效期等。
(2)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是指集装箱运输专用出口单证。标准格式一套共十二联,性质与散装运输托运单相同,此套单据的核心是装货单和场站收据(Dock Receipt)。其内容与散装运输托运单基本相同。
2.陆运托运单
陆运托运单指陆上火车运输主要分沪港联运和国际联运。两者都纳入货运代理人,如外运公司的货运代理业务范围。为简化工作,各出口单位一般以发票代托运单,但发票上必须加注必要的项目,如编号、装运期、有效期、可否分批等等,并随附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仓(提货)单等报运的有关单证。
3.空运托运单
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有统一的国际货物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其内容与海运托运单大同小异,也与陆运托运单类似。
(五)大副收据
在海运中,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也被称为大副收据。收货单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表明货物已装船的临时收据,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收货单上如有大副批注,则在换取提单时,将该项大副批注转注在提单上。
(六)出口收汇核销单
1991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即对出口货物实行“跟踪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单是“跟踪结汇”的管理手段。进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前应事先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应如实填写有关货物出口的情况,货物报关验放后,海关在核销单上盖章,并与报关单上盖有“放行”图章的一联一起退出口单位,由出口单位附发票等文件送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备案。待收汇后,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单上填写核销单号码,向外汇管理部门销案。采集者退散
(七)出口货物退税单
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退税专用联,格式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完全相同,但纸张为黄色,通关时由海关盖章表示货物业已出口,出口单位可凭此联作为证明,按规定时期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本批出口货物所征纳过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主要进出口结付汇单据
现对出口履约中涉及的几种主要结汇单据及制单时应注意的问题,扼要介绍如下: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Draft)
汇票一般是各种结汇方式中都使用的主要单据之一。其填制方法和内容是否正确无误,对出口商安全收汇很重要。出口商开具汇票时,首先要明确如下事项:
1.付款人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如来证没有具体规定付款人名称,一般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如果是采取托收方式,一般汇票的付款人是进口商。
2.受款人
除个别情况另有规定外,无论是信用证付款方式,还是其他付款方式,如托收,汇票的受款人一般作成凭指示抬头(Pay to order),由收款银行指示将该货款打入出口公司的银行帐号。
3.开具汇票的依据
开具汇票的依据,作为出票条款的内容,一般指的是开具汇票的具体原因。如属于信用证方式付款的凭证之一,应按照来证的规定文句填写。如信用证内没有规定具体文句,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如属于托收方式下付款的凭证之一,则应在汇票上注明有关合同号码等。
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
(二)发票(Invoice)
一提起发票,通常指的就是商业发票,但是,根据用途的不同,还有许多其他种类发票,如海关发票、领事发票、厂商发票和形式发票等。
1。商业发票(CommerciaI lnvoice)
它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我国各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但主要项目基本相同,其中包括:发票编号、开票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项内容。
在制作发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收货人的填写,除少数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填写来证的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人。
(2)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包装等项内容的填制,凡属信用证方式,必须与来证所列各项要求完全相符,不能有任何遗漏或改动。如来证内没有规定详细品质或规格,必要时可按合同加注一些说明,但不能与来证的内容有抵触,以防国外银行挑剔而遭到拖延或拒付货款。
(3)如客户要求或信用证规定在发票内加列船名、原产地、生产企业的名称、进口许可证号码等,均可一一照办。
(4)来证和合同规定的单价含有“佣金”(Commission)的情况,在发票处理上应照样填写,不能以“折扣”字样代替。如来证和合同规定有“现金折扣”(Cash Discount)的字样,在发票上也应全名照列,不能只写“折扣”或“贸易折扣”(Trade Discount)等字样。
(5)如属信用证方式付款,发票的总值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按照银行惯例的解释,开证银行可以拒绝接受超过信用证所许可金额的商业发票。
(6)如信用证内规定“选港费”(Optional Charges)、“港口拥挤费”(Port Congestion Charges)或“超额保费”(Additional Premium)等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允许凭本信用证支取的条款,可在发票上将各项有关费用加在总值内,一并向开证银行收款。但是如信用证内未作上述注明,即使合同中有此约定,也不能凭信用证支取。除非国外客户同意并经银行通知在信用证内加列上述条款,否则上述增加的费用,应另制单据通过银行托收解决。
(7)由于各国法令或习惯不同,有的来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或称“证实发票”Certified lnvoice)、“货款已经收讫”(或称“收妥发票”Receipt invoice),或加注有关出口企业国籍、原产地等证明文句,出口商应在不违背我国方针、政策和法令的情况下,酌情办理。出具“证实发票”时,应将发票的下端通常印有的“有错当查”(E.&..O.E.)字样删去。
2.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有些国家的海关制定一种固定的发票格式,要求国外出口商填写。属于这类发票有下列三种不同的叫法:
(1)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
(2)估价和原产地联合证明书(C.C.V.O.即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3)根据***国海关法令的证实发票(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Customs Regulations)。
对上述三种叫法的发票,在习惯上我们统称为海关发票。进口国要求提供这种发票,主要是作为估价完税或征收差别待遇关税或征收反倾销税的依据。此外,还供编制统计资料之用。
在填写海关发票时,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各个国家(地区)使用的海关发票,都有其固定格式,我们不得混用。
②凡是商业发票和海关发票上共有项目的内容,必须与商业发票保持一致,不得相互矛盾。
③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一栏,其价格的高低是进口国海关作为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重要依据。我们在填制这项内容时,应根据有关规定慎重处理。
④如成交价格为CIF条件,应分别列明FOB价、运费、保险费,这三者的总和,应与CIF货值相等。
⑤签字人和证明人均须以个人身份出面,而且这两者不能为同一个人。个人签字均须以手签生效。
3.领事发票(Consular lnvoice)
有些国家,例如一些拉丁美洲国家、菲律宾等国家规定,凡输往该国的货物,国外出口商必须向该国海关提供经该国领事签证的发票。有些国家制定了固定格式的领事发票;也有一些国家则规定可在出口商的商业发票上由该国领事签证(Consular Visa),领事发票的作用与海关发票基本相似,各国领事签发领事发票时均
需收取一定的领事签证费。如国外来证载有需由我方提供领事发票的条款,一般不宜接受,或者由银行注明当地无对方机构,争取取消。特殊情况应按我国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4.厂商发票(Manufacturer|s invoice)
厂商发票是由出口货物的制造厂商所出具的以本国货币为计价单位、用来证明出口国国内市场出厂价格的发票。其目的也是供进口国海关估价、核税以及征收反倾销税之用。如果国外来证有此要求,应参照海关发票有关国内价格的填制办法处理。
(三)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1.海运提单的重要性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它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可见海运提单是各种单据中最重要的单据。来源:www.100test.com
2.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提单的格式很多,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一般包括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和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1)提单正面的内容
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分别由托运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①托运人(Shipper);
②收货人(Consignee);
③被通知人(Notify Pariy);
④收货地或装货港(Place of Receipt or Port of loading);
⑤目的地或卸货港(Destination or Port of Discharge);
⑥船名及航次(Vessel|s Name&Voyage Number);
⑦唛头及件号(Shipping Marks&Numbers);
⑧货名及件数(Description of Goods&Nurnber of Packages);
⑨重量和体积(Weight&Measurement);
⑩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Freight Prepaid or Freight to Collect);
正本提单的张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签章(Name&Signature of the Carrier);
签发提单的地点及日期(Place&Date of Issue)。
(2)提单背面条款
在班轮提单背面,通常都有印就的运输条款,这些条款是作为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提单背面条款的内容由各船公司自行确定,其内容不尽一致,但大致相近。
3.提单的正本和副本
按提单使用的有效性分,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1)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这种提单在法律上和商业上都是公认有效的单证。提单上必须要标明“正本”(Original)字样,以示与副本提单有别。
(2)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在副本提单上一般都标明“Copy”或“Non-negotiable”(不作流通转让)字样,以示与正本提单有别。
4、制作提单应注意的问题
(1)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种类很多,应按国外来证所要求的类别提供。
(2)提单的收货人(Consignee)。提单的收货人,习惯上称为抬头人。在信用证或托收支付方式下,绝大多数的提单都做成“凭指定”(To Order)抬头或者“凭发货人指定”(To Order of Shipper)抬头。这种提单必须经发货人背书,才可流通转让;也有的要求做成“凭**银行指定”(To Order of ** Bank),一般是规定凭开证行指定。
(3)提单的货物名称。提单上有关货物名称可以用概括性的商品统称,不必列出详细规格,但应注意不能与来证所规定的货物特征相抵触。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
(4)提单的运费项目。如CIF或CFR条件,在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成交价格为FOB条件,在提单上则注明“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除信用证内另有规定外,提单上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
(5)提单上的目的港和件数。提单上的目的港和件数,原则上应和运输标志上所列的内容相一致。对于包装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如发生漏装少量件数,可在提单上运输标志件号前面加“EX”字样,以表示其中有缺件,例如:“EXNos.1一100”。
(6)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出口商提供“全套提单”(Full Set or Complete Set B/L),就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
(7)提单的签署人。如信用证要求港到港的海运提单,银行将接受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署的提单。
(8) 有关装运的其他条款。买方有时限于本国法令,或为了使货物迅速到达或其他原因,在来证中加列其他装运条款,并要求出口商照办。如要求出口商提供航线证明、船籍证明、船龄证明,或者指定装运船名、指定转运港、指定用集装箱货轮等等。对上述各项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输条件适当掌握。如属不合理的或者买方难以办到的运输条款,必须向买方提出修改信用证。
(四)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1.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2.保险险别和保险金额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在单据的表面上对CIF和CIP的金额能够被确定时,保险单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该项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或CIP的金额加10%,否则,银行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根据信用证要求而付款、承兑或议付金额的110%,或发票金额的110%,以两者之中较高者为准。保险单所表明的货币,应与信用证规定的货币相符。来源:www.100test.com
3.保险单的签发日期应当合理,在保险单上,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督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时间的保险单。
(五)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这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以便确定对货物应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有的要求以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可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签发。
(六)普惠制单据(Genern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Documents)
普惠制简称GSP。目前,已有新西兰、加拿大、日本、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国家给予我国以普惠制待遇。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货物,须提供普惠制单据,作为进口国海关减免关税的依据。目前使用的普惠制单据有:
1、表格A产地证(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适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公司填制,并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证出具。
2、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纺织品类,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
3.纺织品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配额纺织品,限额品种控制严格,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4.手工制纺织品产地证(Certificate in regard to Handlooms,Textile Handcrafts and Traditional Textile Products of the Cottage Industry)。适用于手工制纺织品类,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5.纺织品装船证明(Shipment Certificate of Textile Products)。适用于无配额的毛呢产品,由出口地外贸主管部门签发。
对上述单据内容的填制,力求做到正确,并符合各个项目的要求,如一旦填错,就可能丧失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机会。
(七)装箱单和重量单(Packing List and Weight Memo)
这两种单据是用来补充商业发票内容的不足,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
装箱单又称花色码单,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重量单则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
(八)检验证书
各种检验证书是分别用以证明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和卫生条件。在我国,这类证书一般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如合同或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也可以分别不同情况,由进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出具,但应注意证书的名称及所列项目或检验结果,应与合同及信用证规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