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26 1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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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不符单据的救济是指当单据由于不符而遭开证行拒付之后,受益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替代或更正后的单据补交给银行。根据UCP500的规定,单据经审核存在不符点且银行决定拒付,则开证行所承担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得以免除;但当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仍然必须承担其付款责任。然而遗憾的是,尽管在首次交单的拒付率高居不下的情况下,我们的当事人似乎在情急之中淡忘了这一可能的解决方案。当然大部分情况是由于当事人在前期的操作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而使得在时间上不可能。
以下就不符单据的救济程序以及如何争取时间等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不符单据的救济程序
1.时间:受益人可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将替代或更正后的单据补交给银行;如果信用证没有约定交单期,则在装运日后的21天内,但无论如何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笔者见过有的地方说只须在信用证到期之前即可,应属有误。
2.地点:仍然是以信用证指定的到期地点为准,而不是以在开证行所在地收到补交单据的时间为准。一般是在受益人所在地。
3.方式:补交单据的路线应通过其收到拒付通知的路线,即交给转交拒付通知的那个当事人,一般是交单行。
对于这个问题,有不少企业曾经问到,为了赶时间,能否由受益人直接将单据寄给开证行,或以其它更为快捷的方式,比如直接派人送到开证行手中。这些都是一相情愿的想法,其实大可不必。因为一则交单期的限制是以受益人所在地为准,二则这种交单方式不符合UCP500的规定。
如何争取时间
1.交单期限:信用证中约定的交单期限不可太短,一般以发货后15至20天为宜。
2.交单时间:一般而言,运输单据是所有单据中最后得到的,因此,其它诸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受益人证明等单据应在发货之前就准备好;其次要求承运人密切配合,发货后尽快出单(因为承运人对出单时间都有一定的工作日的要求,比如船公司一般有货物装船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提单的时间),以便受益人在获得运输单据后,即可连同其它事先缮制好的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一时间交单。
3.出单时间:单据交给银行后,要求银行尽早审单并出单,并及时跟踪单据到达对方银行的时间。在如今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银行及上述船公司等服务行业的服务态度及质量都较以前大有改观,因此在这些环节争取时间不会有太大的困难。
4.拒付时间:万一单据不符遭开证行拒付,首先应确定开证行提出拒付的时间及方式是否符合UCP500第14条的规定(本文暂且不考虑不符点是否成立的问题),即开证行是否在收到单据翌日起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发出拒付通知。此处特别应注意“7个银行工作日”与“合理时间”的关系,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曾多次声明:不能将“7个银行工作日”理解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的一个期限,这仅仅是约定的一个最大限度,实际时间应是在该最大限度内的“合理时间”。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做出的正式意见及DOCDEX裁定中,都有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4个银行工作日内提出拒付而被裁定为超过了合理时间的案例。超过合理时间,意味着银行无权提出拒付。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做法倒不仅仅是为了考虑不符单据的救济问题,这实际上也是出口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以便在出现任何不测时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以及加速货物和资金的流转。
补交单据
如果上述各环节进展紧凑,而且对方银行也是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拒付的话,那么受益人应该是还有时间按照上述救济程序根据所提出的不符点进行更正并补交单据的。
在及时补交单据后,还应特别注意两个与受益人是否能安全收汇息息相关的问题,这在国际商会的咨询案例中也有多处涉及:
1.UCP500第13、14条关于银行审核、拒付单据的期限规定是否仍然适用
答案是肯定的。无论是首次交单,还是事后补交更正的单据,UCP500第13、14条的规定都同样适用,即开证行应在不超过从其收到补交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审核补交的单据,以便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单据;如果开证行决定拒绝单据,它必须毫不延误地以电讯或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有关方,但不得迟于收到补交单据的翌日起算的第7个银行工作日。
2.开证行能否对其它单据再次提出“新”的不符点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第14条d款(ii)项规定,开证行在对首次交单单据发出的拒付通知中须列明全部的不符点,银行再次审单时不能对前面没有提出不符的单据提出“新”的不符点;同样,对补交单据中与前面未提出不符的部分相同的内容,银行也不能再次提出“新”的不符点。
换言之,银行只能针对补交单据中更改部分的内容和形式提出不符点。
由于补交单据是按照开证行已经提出的不符而进行更正的,而银行对此前已经接受的单据不能提出新的不符,因此单证相符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也确保了受益人收汇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