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08 14: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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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
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会影响到商品的价格。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把某些和价格密切相关的贸易条件与价格直接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若干种报价的模式。每一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在某些贸易条件中所承担的义务。用来表明这种义务的术语,称之为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险;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种。
1、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由国际货协会制订,本规则共21条,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性质。具体规定了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2、《1941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由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制订,对以下六种术语作了解释:
(1)S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价。
(2)FOB——运输工具上交货价。 FOB又分为六种,其中第五种为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3)FAS——船边交货价。
(4)C&.F ——成本加运费(目的港)价。
(5)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目的港)价。
(6)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该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由国际商会制订,目前通用的是INCOTERMS 2000,称为《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9年7月国际商会第六次修订,2000年1月1日生效)。
该通则共包含四组13种贸易术语,见下表:
组别 |
术语缩写 |
术语英文名称 |
术语中文名称 |
E组 发货 |
EXW |
EX works |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
FCA |
Free Carrier |
交至承运人(指定地点) |
FAS |
Free Along Side |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 |
FOB |
Free On Board |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 |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
CFR |
Cost and Freight |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
CIF |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成本、保险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 |
CPT |
Carriage Paid to |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 |
CIP |
Carriage and lnsurance Paid to |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 |
D组 货到 |
DAF |
Delivered at Frontier |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
DES |
Delivered EX Ship |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 |
DEQ |
Delivered EX Quay |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 |
DDU |
Delivered Duty Unpaid |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 |
DDP |
Delivered Duty Paid |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
三、贸易术语的表达与使用
贸易术语应在货物单价中得到表达。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单价应包括:计价单位、价格及贸易术语。其中应注意在贸易术语的缩写字母后面,写上规定的装运地(港)或国的地(港)。
例如:每吨1000美元 FOB上海,此处上海应为装运港。
每吨1100美元CIF纽约,此处纽约应为目的港。
每吨1200美元CIP纽约希思罗机场。此处纽约希思罗机场应为空运目的地。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或CIP方式成交。
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和CPT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与之成交。
3、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CIF 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自应采取FCA、CPT、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4、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