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国际货款结算单证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29 12: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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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际贸易结算票据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Payer)、收款人(Payee)
  (三)汇票的内容
  汇票必须要式齐全。
  1、票据名称(Word of exchange)
  汇票上必须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汇票是出票人指定付款人支付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书,不受任何限制。
  3、确定的金额(the sum Certain in money)
  汇票票面所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有利息条款,则必须规定利率。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的,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Drawee )
  汇票付款人名称和地址应当书写清楚。付款人就是受票人,在汇票上是以“TO、、、”开头的文句。
  5、收款人名称(Payee)
  汇票上收款人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汇票抬头的具体写法有三种:限制性抬头、指示性抬头和持票人或来人抬头。
  收款人名称是我国的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即:我国的汇票必须是记名汇票,同样,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
  6、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出票日期是汇票的必要项目。
  7、付款到期日(Tenor)
  汇票的付款到期日就是所载金额的支付日期。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一般有四种记载形式:见票即付、确定日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8、出票地点和付款地点(Place of issue and payment)
  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应当明确清楚;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9、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of the drawer)_
  出票人签章必须记载。出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此时必须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四)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如即期、远期汇票;银行、商业汇票;光票、跟单汇票等。
  (五)汇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Issue/Draw):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汇票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提示(Presentment/Presentation):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行为,叫做提示。分为承兑提示、付款提示两种。
  3、承兑(Acceptance):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Payment):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称为付款。
  5、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由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的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如果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还必须经过交付。
  6、拒付(Dishonour):又称退票,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其基本含义是:当汇票作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或未能获得承兑;无需承兑或已获承兑的汇票未在到期时获得付款。
  7、追索(Recourse):指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的汇票债务人(如保证人)清偿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行为。
  8、保证(Guarantee):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担当。
  (六)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仅指银行本票。
  (七)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
  2、本票的当事人为两个,汇票则有三个;
  3、本票无需承兑,远期汇票通常要经过承兑;
  4、本票的主债务人不会变化,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则会因承兑而发生变化。
  (八)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九)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1、支票只能用作结算。汇票既可做结算和押汇,又可作为信贷工具;
  2、支票无需承兑,而远期汇票通常需经承兑。支票只能是即期的,汇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3、支票的提示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而汇票的提示期限可以长达1年;
  4、支票可以止付,但汇票在承兑后即为不可撤销。
  二、国际货款结算基本方式
  (一)汇付
  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发运给买方,并将有关货运单据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1、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人行和收款人。
  汇款人(Remitter)即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人。
  汇出行(Remitting Bank)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是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汇入行(Receiving Bank)又称解付行(Paying Bank),通常是汇出行在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收款人(Payee),通常是出口人。
  2、汇付方式的种类
  汇付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汇款方法。
  (1)电汇
  (2)信汇
  (3)票汇
  无论采用电汇、信汇、还是票汇,其所使用的结算工具(委托通知或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因此均属顺汇(to remit)。但这三种汇款方式也有不同之处,例如在付款速度上,电汇最快,信汇次之。所以,电汇最受卖方欢迎,也是目前采用的主要汇付方式,但银行收取的费用也最高。而信汇方式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操作手续多,已日趋落后,目前已较少使用。
  3、汇付方式的性质及其应用
  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二)托收
  1、托收的定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2条的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又称资金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凭证。
  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凭证或其他类似单据,例如保险单据等。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指金碑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仅有商业单据的托收。
  2、 托收的当事人
  3、 跟单托收的种类
  (1)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
  4、 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
  5、跟单托收中的资金融通
  (1)托收出口押汇
  (2)凭信托收据借单
  凭信托收据借单,又称进口押汇,在托收业务中,是代收行给予进口人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其具体做法是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其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储、保险、出含,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如果在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行负全部责任。但是,如果凭信托收据借单提货的做法,是由出口人主动通过托收行授权办理的,即“见票后若千天付款交单,以信托收据换取单据”(D/P•.T/R)方式,一切风险由出口人自己承担。
  6、(托收统一规则)现行版本是《URC522》
  7、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木提供信用。所以,托收方式与汇付方式一样,也属商业信用性质。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出口人来说,都存在风险。
  8、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时应注惫的问题
  在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原则上应由我方办理保险,即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订立合同。如限于对方所在国的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时,则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同时为保障我方利益,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laus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以防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我方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部分的损失。
  (三)跟单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的解释,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护亩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作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l)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该定义的实质是,信用证系银行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
  2、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行(Issuing Bank)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一般是进口方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发出者,开证行受三个方面的约束:一个是与申请人的代理合同;另一个是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第三个是与通知行或议付行的代理关系。
  (2)受益人(Beneficiary)
  系指信用证上指明有权使用并享有信用证利益的对象,一般为出口商或供货商。
  (3)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指向开证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人,一般为进口商。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指应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指由开证行指定的购买或贴现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
  (6)付款行(Paying Bank)
  指开证行指定的须履行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本身或开证行的代理行。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指受开证行的邀请同意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指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信用证上的指定银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为开证行的帐户行。
  3、跟单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UCP500》第五条规定,4信用证的内容必须完整、明确和简洁。跟单信用证的内容主要有:
  ①对信用证的本身说明:信用证性质及编号;通知行行名及地址;受益人名称及地址;有效期及到期地点、付款方式及期限等。
  ②对货物的要求:商品名称、单价、数蚤、金额、价格条件、包装、麦头等。
  ③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港、卸货港、是否可以分批、是否可以转运、最迟装运期。
  ④对单据的要求:开证金额、单据名称、份数及具体要求,包括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如CIF条款)、运输单据、检验证书、产地证等。
  ⑤特别条款:银行间的费用条款、寄单条款、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所遵循的国际规则等。
  ⑥责任条款:最晚交单期、银行保证条款等。
  4、即期跟单信用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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