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第一章(6)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15 00:55:2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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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和特征(对人权、请求权)

  债权又称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权的法律特征:

  与所有权相比较,债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债的当事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世上一切人。(2) 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3) 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4)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权的发生根据:

  引起债的发生的主要根据有五种,即合同、侵权行为、缔约过失、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能在该与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如赠与、遗赠等。

  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一种法律现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退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人与受损人之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人的义务是要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高服务的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因要求偿付必要费用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愤。

  在无因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应认真管理,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节约费用,并应当将管理所得收入返还受益人。无因管理人在结束管理后,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因管理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原则上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

  2、债的要素

  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内容:权利义务内容来源:www.100test.com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采集者退散

  客体:指向对象(物质财产、非物质的财产、行为,注意:经济法的客体内容是从民法中借鉴来的)

  3、债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有不同分类方法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

  •.按起因分的四种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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