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际商务师理论实务: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8:02 14: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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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示品质的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表示品质的方法包括凭实物表示和凭说明表示两的。
(一)凭实物表示品质
凭实物表示品质又可分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
只要卖方交付的是买方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品质提出异议。
2.凭样品买卖
凡以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的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种类:
凡以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也会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
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名词解释)。
(二)凭说明表示品质
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 (名词解释)“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也称大路货。在标明大路货同时,常约定具体规格作品质依据.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6.凭产地名称买卖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1.品名
2.商品品质表示方法
(二)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品名和品质条款的内容和文字,要做到简单、具体、明确,既能分清责任又能方便检验,应避免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笼统字眼。
2.凡能采用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商品,应订明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如所交货物的品质超出了合同规定的幅度或公差,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名词解释)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指标可有一定幅度范围内的差异,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名词解释)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在品质公差范围内买方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这一方法主要适用于工业制成品。
3.应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商品的数量
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
一、计量单位和计重方法
(一)计量单位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1.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这种计重办法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
2.净重(Net Weight)
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
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他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价。
3.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公量是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4.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Legal Weight)
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2.明确计量单位:一般以净重计算
3.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理解并应用)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