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第三章(6)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22 23: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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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kosg" class="dixc">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其中特殊书面形式表现为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审批形式等。
3、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
一般认为,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方可认为有效。
4、默示形式
是指以约定或法定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间接表示意思的形式。包括沉默与推定两种形式。
五、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效民事行为 |
法律行为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
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
第四节 代 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1)代理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
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
本代理与再代理 |
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
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主要为以下三项: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不得滥用代理权。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因代理的种类不同而有所不同:
1、委托代理(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例题:在代理与被代理人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后,发生( )的情形时,委托代理自然终止。
A、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解除委托
答案:ACE
解析:本题考核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BD构成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