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将首次采取网上报名教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11:34: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tb42" class="mar10"> 5月18日,百考试题从市教育局获悉,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将首次采取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开通时间为准。相关事宜可登录www.syjyyj.cn网上咨询。
沈阳市教育局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及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认定学历要求为: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语文教师应具备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并考试合格。同时应具有20周以上教育教学实践。
教育教学能力:通过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面试和试讲。考查结果,作为是否认定的依据。
身体条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对师范院校考生身体方面的特殊要求进行体检。
市教育局特别提醒,非师范类毕业人员参评教师资格,需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政策法规。培训地点在沈阳教育学院(东陵区文萃路55号),报名时间:6月1日至6月10日,在沈阳教育学院网站进行网络报名(网址:http://jszg.syu.edu.cn)。
2009年9月中旬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未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者,与沈阳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参加报名和测试。联系电话:22714172、2271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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