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报关员考试辅导: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13 23:39: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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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亦称被稽查人)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
①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②从事保税加工业务的企业;
③经营保税物流及仓储业务的企业;
④使用或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减免税进口物质的企业、单位;
⑤报关企业;
⑥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2、海关稽查所涉及的进出口活动
①进出口申报;
②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③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交验;
④与进出口货物有关资料的记载、保管;
⑤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⑦转关运输货物的承运、管理;
⑧暂准进出境货物的使用、管理;
⑨其他进出口活动。
(二) 海关稽查的方式:
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三种方式;
1、常规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采取计划选取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的全面性的稽查。
2、专项稽查是指海关根据关区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特点,从海关后续管理的整体需要出发,对某些企业、某些商品实施重点稽查的后续管理工作模式,包括行业式、重点式、通关式稽查。
3、验证稽查是指海关对申请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开展的准入稽查;对已评为A类或AA类管理的企业实施的监控稽查。
(三) 企业对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
1、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
(1)会计资料的保管
(2)与进出口业务有关的海关统计原始资料的保管
3、 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按海关要求报送
(四)稽查制度的实施
1、 海关稽查的实施程序
①稽查通知
A、海关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代理人。
B、被稽查人在收到“稽查通知书”后,正本保存,副本加盖被稽查人印章并由被稽查人代表签名后交给海关留存。
C、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不经事先通知进行稽查,但径行稽查时仍要制发“稽查通知书”。
②稽查实施:稽查组成员应不少于2人,并应向被稽查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证”。
③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被稽查人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做出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①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
②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问题;
③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④经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商业银行或者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⑤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 有可能篡改、转移、隐匿、毁弃帐簿、单证等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在不妨碍被稽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以暂时封存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查明或取证后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⑥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嫌疑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有关的进出口货物。
3、 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
①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②应当接受,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隐瞒;
③海关行使查阅、复制检查权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应当到场,并按海关要求,清点帐簿,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开启货物包装;
④海关进行稽查时,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 海关稽查的处理
1、 经海关稽查,发现关税或者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收少征或漏征的——向被稽查人补征;
因被稽查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则漏征的——追征;
被稽查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封存的有关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稽查排除违法嫌疑的,海关应当立即解除封存;经海关稽查认定违法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3、 经海关稽查,认定被稽查人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 经海关稽查,发现被稽查人有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在《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5、 海关通过稽查决定补征或者追征的税款、没收的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以及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6、 被稽查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
(六) 海关稽查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1)被稽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
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②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③转移、隐匿、纂改、毁弃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
(2)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海关应当制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交被稽查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海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海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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