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城市规划师考点解析之行政法学基本知识(2)09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1:41: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为法。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3)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原则:

  行政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它规定行政法的发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质。另一类是一般的行政法原则,即基本原则。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在一类是行政法的特别原则,这类原则位于基本原则之下,产生于行政法并指导局部行政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名具有其它原则不可替代的作用。

  ①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②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③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执法偏差。④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和法制、民主及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运用和体现。即合法性原则是以法制、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行政合法性,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

  1)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应具备相应资格。行政主体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必不可少的条件。

  2)行政权限合法。行政权限,指行政权力的边界。行政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活动进行调整的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包括:时间、空间范围限制.手段、方法限制.权力运用程度限制.目的、动机限制等。超出授权范围的行政是越权行为,而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即行政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手段、方式、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作出对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行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公正的保障。侵犯公民的程序权力,同样是为法。程序的作用是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专断和滥用,保障行政机关作出最佳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公民接受行政决定的能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多的行政决定是无效的。

  5)其他原则。例如: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等。

  强调依法行政并非限制行政活动。现代行政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如明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这类行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制约,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称之为消极行政。第二类是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的,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这类行政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积极作为,称之为积极行政,或“服务行政”。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出现和运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大发展。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制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合理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行政活动中,公正、客观、适度地处理行政事务。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该包括: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行政行为必须出自正当合法的目的.必须出于为人民服务、为公益服务.必须与法律追求的价值取向和国家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相一致。

  2)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被严格限定在法律的积极明示和消极默许的范围内,不能滥用和擅自扩大范围。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行政权特别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符合人之常情。包括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日常生活常识、人民普遍遵守的准则和一般人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直接关系的行政处罚,面临多种行政手段和措施时,应该按照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作出合理选择,则其合理而从之。

  合理性原则的产生是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的合理解释,采取具体措施。

  3)法律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也要注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对其行使加以控制。

  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合理性原则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领域。通常,一个行政行为触犯了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合理性原则.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随着国家立法进程的推进,原先属于合理性的问题,可能被提升为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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