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商事组织法国际商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29 12: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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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考试题编辑特别推荐:2009年国际商务师商事组织法精选习题及答案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一)个人企业
  注:1.一个自然人投资.
  2.无限责任.
  3.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非法人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有限责任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重点)
  (一)定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 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 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
  2.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Ø. 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所欠全部债务负责.
  Ø. 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一位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或盈利分配的多少为由来拒绝清偿。
  4. 合伙人共同经营
  5.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密切,具有“人合”性质。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了解)
  1.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2. 合伙人的权利:
  Ø. 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
  Ø. 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Ø. 对合伙事务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
  Ø. 获得补偿的权利
  3. 合伙人的义务:
  Ø. 合伙人有缴纳出资的义务
  Ø. 合伙人有忠实的义务
  Ø. 合伙人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Ø. 合伙人有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协议解散和依法解散(了解)
  1. 协议解散——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可以是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就宣告解散,也可以是在事后另行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解散。
  2. 依法解散——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而解散。 来源:www.100test.com
  注:我国《合伙企业法》认为,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②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⑤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⑥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⑦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节、公司法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组织。
  2、公司的法律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限责任
  表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意志独立.公司责任独立.
  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为限对债务(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而设立的
  (二)公司种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
  3、两合公司
  · 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
  · 负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如果转让股份,无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只要无限责任股东同意即可。
  · 两合公司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有限合伙,但它具有法人资格。
  4、股份有限公司(定义)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大都是分离的
  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二、股份有限公司(识记 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公司的筹建人。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法律责任者。我国法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等。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事项如果被记载入公司的章程,便产生与其他事项同样的法律效力。如不加以记载,也不影响整个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如股份的种类、实物出资的折价
  · 任意记载事项——其它法律不禁止的事项
  3、设立方式
  Ø. 发起设立——认股在发起人中进行,无需向社会其他公众发行股票,由发起人协商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发起人按照认购的股份数向公司缴纳股款。
  Ø. 募集设立——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公开募股,程序较为复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
  Ø.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4、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我国规定至少500万元人民币
  5、设立登记
  Ø.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缴纳全部出资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Ø. 募集设立——创立大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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