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科技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在职硕士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7: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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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达到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能够遵章守纪,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负责审定授予硕士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若干。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需要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开会时,授权主任和副主任处理应急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决议,赞成票超过2/3以上生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从本学科中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分委员会成员由院系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负责有关学科、专业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请;
2、规定有关学科、专业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及考试要求,审核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政治思想、课程学习情况和学术水平,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4、处理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5、审议有关专业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6、制定院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
1、接受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协助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组织学位论文评审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3、办理硕士学位证书;
4、学位论文及学位授予材料的整理和立卷;
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规定的课程及其他培养环节;在规定的时间内成绩合格,总学分不少于35学分,其中其他培养环节必须达到4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章 申请硕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办理申请手续,填写《黑龙江科技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书》。
第十一条 申请经导师同意,由学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并按《黑龙江科技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文答辩的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学位课考核成绩总平均低于75分;
2、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我校颁发,自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予以撤销。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