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2:11:2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建注[2009]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19日
上午 8:00—11:00各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各专业基础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各专业基础考试(下)
9月20日
上午 8:00—11:00各专业案例考试(上)
下午 14:00—17:00 各专业案例考试(下)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考试。
(二)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岩土、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环保的本专业及相近专业分别见附件1、2、3、4、5、6、7,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分别指岩土工程设计,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港口与航道工程设计,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化工工程设计,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下同)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1年。
(三)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8年。
(四)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应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国家教育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基础考试免试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基础考试免试条件
符合基本报考条件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2 、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4、1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它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它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二)其他专业基础考试免试条件
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相应专业工作满30年。
(三)基础考试免试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办理基础考试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考场设置
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报名时间、办法
参加我省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须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nrsks.com,下同)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
(一)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6月26日—7月21日,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办法
1、个人信息填报及照片上传
(1)报考人员应在报名规定时间内,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点击“网上报名”快捷按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报名有关文件和提示,按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个人真实、准确的报名信息,并上传本人照片。照片要求为单色背景,正面、免冠二寸近期证件照,照片存储为JPG格式,大小在20KB以下(与报名系统上提供的照片样例大小相近)。
(2)上传的照片将在发放“成绩通知书”时作参照,报考人员须按规定上传照片。
(3)报名时,报考人员应正确选择考区。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考区,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居住(或单位)所在市为报考考区。
(4)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的专业学历、业务专长,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工程地质、工程移民、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面选报。
2、办理基础考试免试审批手续
符合基础考试免试科目的报考人员,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通过“资料下载”快捷按钮下载打印《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填写后到规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3、资格审查
(1)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所在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2)参加基础考试的报考人员和基础考试合格,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在填报个人信息及上传照片后,应及时下载打印带有本人照片的《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持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22日。
(3)符合基础考试免试科目条件并办理审批手续的报考人员,视为资格审查合格,应及时办理报名确认。
4、现场报名确认
(1)报考人员应在资格审查合格后,持报名表和免试申报表(不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只提交报名表)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报名确认。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办理确认后,报考人员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2)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在进行报名确认时,应对报名表中的照片进行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重新上传照片。
(3)省人事考试局下发基础考试合格人员库,供报名确认时使用。
5、网上缴费
(1)报考人员须通过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缴纳考试费用。网上支付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操作进行缴费,网上缴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24日。
(2)报考人员在网上缴费后,须及早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与省人事考试局联系。
(3)报考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6、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09年9月1日—9月13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报考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咨询
报考人员可向当地考区人事考试部门咨询报名有关事宜。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的具体办公地址及考务咨询电话见附件8.
六、收费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07]131号、辽价函[2008]7号文件规定,考务费用按下列标准收取: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基础考试60元/科,专业考试130元/科,报名费10元/人。
2、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基础考试80元/科,专业考试100元/科。
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基础考试70元/科,专业考试80元/科。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基础考试80元/科,专业考试100元/科。
5、注册环保工程师基础考试70元/科,专业考试80元/科。
(二)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于考试当天在考试现场领取,或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三)省人事考试局将在考试报名结束后,向各市人事考试部门拨付相应的考试费用。
七、答题要求
(一)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二)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四)《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
(五)有关专业考试的答题要求,考生应阅读《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详见附件9)。岩土和环保工程师考试的有关规范、设计手册信息见附件10、11.
八、成绩管理
(一)2010年2月以后,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合格标准文件后,《辽宁人事考试网》将发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请考生届时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的成绩查询通知。咨询电话:024-86898218,86893900.
(二)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为合格。
九、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
十、考试-大纲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各专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分别拟定各专业考试-大纲。2009年部分专业修订了考试-大纲,请考生在指定网站www.pqrc.org.cn上下载。
(二)有关教材事宜咨询电话:024-86891758、86893066.
十一、其他
我省2009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负责。
考务咨询电话:024-86899711
附件: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照表
2、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3、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5、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6、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7、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8、全省人事考试部门办公地址和考务咨询电话
9、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0、2009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及设计手册
11、2009年度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手册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1、勘查技术与工程 2、土木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 4、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岩土工程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勘察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 海岸与海洋工程 |
相 近 专 业 |
1、地质勘探 2、环境工程 3、工程力学 |
煤田地质勘查 地质矿产勘察 采矿工程 探矿工程 矿井建设 钻井工程 地球化学与勘查 应用地球物理 勘查地球物理 矿场地球物理 石油地质勘察 环境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 工程力学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附件2: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 专 业 |
水利水电工程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农业水利工程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 |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 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 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 |
相 近 专 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船舶与海洋工程 土木工程 工程力学 交通工程 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 勘查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给水排水工程 热能与动力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业建筑及环境工程 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学、农学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金属结构、机械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化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2、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报名时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附件3: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
港口及航道工程 港口水工建筑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水道及港口工程 港口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海岸工程 港口、海岸及近岸工程 航道(或整治)工程 |
相近专业 |
船舶与海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土木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物 河流泥沙与治河工程 水工结构工程 建筑工程 结构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城镇建设 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 桥梁工程 铁道工程 交通工程 公路、城市道路及机场工程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4: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暖 通 空 调 |
本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
相近专业 |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制冷与低温技术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动 力 |
本专业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热力发动机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城市燃气工程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 | ||
相近专业 |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油气贮运工程 |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
给水排水 |
本专业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相近专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5:
注册电气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
相近专业 |
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
工业自动化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6:
注册化工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 |
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
生物化工(部分) | ||
工业分析 | ||
电化学工程 | ||
工业催化 | ||
石油工程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高分子材料及化工 | ||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
无机非金属材料 | |
硅酸盐工程 | ||
复合材料(部分) | ||
制药工程 |
化学制药 | |
制药工程 | ||
生物制药 | ||
中药制药 | ||
轻化工程 |
皮革工程 | |
制浆造纸工程 | ||
染整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制糖工程、油脂工程 | |
粮食工程 | ||
食品科学与工程 | ||
烟草工程 | ||
生物工程 |
生物化工(部分) | |
生物化学工程(部分) | ||
发酵工程 | ||
其他 |
如林产化工等 | |
相近专业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机械与设备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环境监测 | |
安全工程 |
安全工程 | |
其他 |
||
其他工科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7:
注册环保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
专业划分 |
新专业名称 |
旧专业名称 |
本专业 |
环境工程 |
环境工程 环境监测 环境规划与管理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农业环境保护 |
环境科学 |
环境科学 环境学 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 | |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 |
农业资源与环境 |
土壤与农业化学 | |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 |
相近专业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给水排水工程 | |
热能与动力工程 |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执能工程与动力机械 热能工程 能源工程 工程热物理 | |
土木工程 |
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 |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化工设备与机械 | |
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机械设计及制造 流体传动及控制 设备工程与管理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机械电子工程 | |
其他专业 |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 |
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3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
2、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申报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附件8:
全省人事考试部门办公地址和考务咨询电话
单位名称 |
办公地址 |
考务咨询电话 |
沈阳市人事考试中心 |
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 |
024-22525372 |
大连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
0411-84618662 |
鞍山市人事考试中心 |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215号 |
0412-5517323 |
抚顺市人才中心考试部 |
抚顺市新抚区琥珀街7号 |
0413-8361599 |
本溪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试评价处 |
本溪市明山区工字楼小区3号楼 |
0414-2896813 |
丹东市人才中心考试评价科 |
丹东市滨江西路6号 |
0415-3192771 |
锦州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
锦州市市府路68号 |
0416-3872301 |
营口市人事局考试办公室 |
营口市老边区大水塘军转大厦 |
0417-2856088 |
阜新市人事局考试管理科 |
阜新市中华路45-6号 |
0418-6538824 |
辽阳市人事局考试办公室 |
辽阳市青年大街69号 |
0419-4136266 |
盘锦市人事考试中心 |
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路 |
0427-2826034 |
铁岭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
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 |
0410-4830136 |
朝阳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
朝阳市朝阳大街3段7号 |
0421-2653199 |
葫芦岛市人事考试中心 |
葫芦岛市龙湾大街15号 |
0429-3100085 |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0号 |
024-86899711 |
附件9: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
考 生 须 知
1、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考试均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成绩上、下午合并计分。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专业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一天为客观题,上、下午各70道题,其中单选题40题,每题分值为1分,多选题30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题,上午25道必答题,下午25道必答题(对于有选择作答的25道必答题,如考生在答题卡和试卷上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评分,其他作答题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100分。
2、试卷作答用笔:黑色墨水笔。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等非作答用笔,否则视为无效试卷。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3、考生应考时应携带试卷作答用笔,2B铅笔,三角板,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
4、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允许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5、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分别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6、对于2天的考试,考生都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将原选项的填涂痕迹擦净,以免造成电脑读卡时误读。在答题卡上书写与题意无关的语言,或在答题卡上作标记的,均按违纪试卷处理。
7、考生在作答专业案例考试题时,必须在每道试题对应的答案位置处填写上该试题所选答案(即在规定的“()”内填写上所选选项对应的字母),并必须在相应试题“解答过程” 下面的空白处写明该题的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主要依据,同时还须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书写案例分析过程及公式时,字迹应工整、清晰,以免影响专家阅卷评分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计分。
8、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专业考试均按新公布的考试-大纲规定内容进行。详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关于公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大纲的通知》(注工〔2008〕2号)。其中,公用设备工程师各专业考试科目、分值、时间分配及题型特点保持不变。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的基础考试下午的专业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均按新公布的考试-大纲内容进行。详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注工〔2009〕2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基础考试上午的公共基础考试-大纲按新公布内容进行。详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共基础考试-大纲的通知》(注工〔2009〕3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考试均按新公布的考试-大纲内容进行。详见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大纲的通知)(注工〔2009〕4号)。
附件10:
2009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及设计手册
一、规范、规程类
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2.《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3.《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4.《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99)
5.《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局部修订)
10.《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1.《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2.《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13.《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4.《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15.《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04)
16.《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
17.《公路遂道设计规范》(JTGD70-2004)
附件11:
2009年度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
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手册
一、规定和标准
1、《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烟气循环流化床法》(HJ/T178-2005)
5.2.2.5与5.2.2.6合并,修改为5.2.2.5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5.2.2.7条编号修改为5.2.2.6。
2、《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石灰石/石灰-石膏法》(HJ/T179-2005)
5.3.2.5修改为:新建发电机组建设脱硫设施或已运行机组增设脱硫设施,不宜设置烟气旁路。如确需设置的,应保证脱硫装置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具有良好的操作和密封性能。
3、《生活垃圾转运技术规范》(CJJ47-2006)代替《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91)
二、设计手册类
1、孙克勤、钟秦编著:《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及工程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
2、孙克勤、钟秦编著:《火电厂烟气脱硫系统设计、建造及运行》,化学工业出版社。
3、周至祥等编著:《火电厂湿法烟气脱硫技术手册》,中国电力出版社。
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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