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硕法制史基础讲义:第二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10:03 23: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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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永徽律疏》--礼法统一的法典。
唐律的制定过程:
(1)《武德律》
(2)《贞观律》
(3)《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2、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3、保辜。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
(1)笞刑:
(2)杖刑:
(3)徒刑:
(4)流刑:
(5)死刑: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2)自首原则。
(3)类推原则。
(4)化外人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唐律的特点:礼法合一、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2、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3、唐律的域外影响
二、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二是《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迟。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其一,债的发生。
其二,买卖契约。
其三,租赁契约
其四,租佃契约。
其五,典卖契约。
其六,借贷契约。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婚龄、血缘、州县官员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a.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 1/4)
b.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 1/3 1/3)
(四)四等人:
1、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蒙汉异法:
3、元代有烧埋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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