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硕辅导:公司清算的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6 04:49: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公司解散的决议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四、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首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然后,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最后,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五、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六、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七、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八、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九、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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