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在职法律硕士民法学5月17日每日一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6 04: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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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参考答案:C。
试题解析: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无法到期履行义务,从而可以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正是这一民法理论在法律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