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七章知识点(7)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4:09 23:17: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万分之七的罚款。

  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规范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账户违反规定--属于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存款人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经营性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将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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