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1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3:12 11: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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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非生产用)为课税数量。
特殊规定:
(1)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