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20:19: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对会计核算进行规范的,在法律层次有《会计法》,法规层次主要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本节主要结合《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会计核算基本程序的法律规定作简要介绍。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建账是如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情况的重要前提。依法建账是建账的最基本要求。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此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作出了相应规定。
上述这些规定,是各单位建账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要求。其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凭证,并据此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如果以不真实或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不相符,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从而影响会计资料的有效使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人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因此,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与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相对的是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会计资料的不真实、不完整,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是重要手段之一。伪造会计资料,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来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目的在于以假充真.变造会计资料,包括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以歪曲事实真相。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其结果是造成会计资料失实、失真,误导会计资料的使用者,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