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业务基础外贸出口商检的依据和程序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6:24 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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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对外贸易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1)出口商品品质检验依据:
A、强制性检验标准: a、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标准。 b、国家政府间的双边协议的规定。
B、合法检验依据(合同、信用证等)。 C、对于其它的新商品、尚未制定包装标准的商品按有关法令规定和实际情况处理。
(2)出口食品、畜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出口食品、畜产品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我国法律行政的规定。
b、合同、信用证。
c、我国有关卫生质量标准。
d、国家商检局对出口食品、畜产品的有关规定。
e、进口国的有关兽医卫生法规规定与我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的有关规定。
f、其他规定,除规定的检验项目外,不能含有有害物质或恶性杂质等。
B、出口水产品的兽医卫生检验依据:
a、合同、信用证。
b、标准:对水产品的条件没有规定时按有关出口标准检验。
c、样品或函件。
d、有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理化、微生物或其他卫生项目检验的,按照出口水产品检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e、其他规定:对于地方性少量水产品没有出口标准的可以按照工贸检协商提出暂定品质条件进行检验。
2、程序:
(1)受理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发商检证单。
(二)质量许可证:是国家管理出口商品质量,限制劣质商品出口,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一项制度。
(三)卫生检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工作由商检机构办理,做好卫生监督、检验,要 从生产厂、库的卫生条件做起,商检机构对出口食品的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采用注册登记的形式对其卫生状况和卫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