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2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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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4、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
提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案例】甲、乙公司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向法院提起诉讼。据了解,甲、乙没有签订仲裁协议。分析甲、乙公司解决纠纷的途径是什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甲、乙的请求各会作出什么样的处理?
【解析】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故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甲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