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法学基础知识(8)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3:13: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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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种类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两类。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统—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时效和单行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四种情形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起诉讼的期限为4年。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因为特殊情况(客观阻碍),权利人不可能按诉讼时效期限行使请求权,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