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1: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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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原则,合同文件内容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以固定单价的形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在投标时不允许调整,投标人只需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给定项目的综合单价。某承包商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以工程造价8500万元,合同工期13个月,质量为合格的条件获得中标。
事件2:在2003年的4~5月份出现了“非典”疫情,使本工程停止施工2个月。按合同文件约定,该疫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工期不得顺延。在10月份,甲乙双方多次磋商,发包人认为工期耽误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并对现场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计算,故书面同意将工期延长2个月,但费用不予补偿。
【问题】www.Examda.CoM
1.承包商就事件1提出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事件2中,发包人对工期的延长是否符合本合同文件的内容约定?
【考点】
合同索赔。
【要点分析】
“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参考答案】
1.事件1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文件中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本工程属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所有因素的调整将不予考虑。
2.发包人对工期的延长符合合同文本内容的约定。根据合同文件中第10项的约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