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原制度下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五章注册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3:47: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章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考点】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
责任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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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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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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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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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一方或几方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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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按照业务约定书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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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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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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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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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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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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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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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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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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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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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种类
承担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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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因为违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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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 (因为违约、过失、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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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因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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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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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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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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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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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暂停执业、撤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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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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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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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司法解释》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界定
1.利害关系人(第二条)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不实报告(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
3.诉讼当事人列置(第三条)
(1)基本观点:在利害关系人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时,被审计单位必须参加诉讼。
(2)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4.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地位(第三条)
(1)基本观点: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列为第三人。
(2)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5.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6.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条)
(1)基本观点: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认定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在侵权行为法逻辑与社会公共政策之间进行权衡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采取在“被审计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利害关系人”的三角关系中公平分配损失的框架。
7.归责原则(第四条)
(1)过错推定原则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模式。(第七章.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目的)
(2)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8.举证分配(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9.侵权责任的四个要素(第六条)
(1)民法学界一般采纳“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2)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四要件说”,即“存在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过失——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3)故意与过失区分决定连带责任和过失责任。
10.连带责任的认定(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过失责任的认定(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过失:
12.举证免除民事责任(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3.减责认定(第八条)
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替罪羊)
14.无效免责(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的事由。
15.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16.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
B、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执业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
C、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执业准则或没有按执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D、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过失就要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注册会计师才负过失责任
2.会计师事务所在违反下列规定和原则,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报告将会被认定为不实报告。()
A.法律法规
B.执业准则和规则
C.内部控制规范
D.诚信公允原则
【答案】ABD
【解析】《司法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选项A、B、D均为不可违反的规定或原则,选项C的内部控制规范不是专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规范。
3.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可能对以下“人员”提起诉讼,其中表达正确的有()。
A.利害关系人如果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一被告
B.利害关系人如果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
C.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该诉讼
D.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也可以仅对该分支机构提起诉讼
【答案】BD
【解析】选项B正确则选项A错误,被审计单位应当作为共同被告;选项C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选项D正确,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根据侵权责任法律构成要件,具体到会计师事务所过失侵权责任领域,下列说法恰当的有()。
A.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且存在过失就难逃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且存在过失,同时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就得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C.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且存在过失,同时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就得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D.尽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且存在过失,同时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但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1)存在不实报告、(2)注册会计师的过失、(3)利害关系人遭受了损失、(4)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