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硕指导之法制史易混淆知识精选三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19: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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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dan"> 1、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2、《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
3、清末为制改革将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4、(1)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2)体例上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律《大元通制》(元英宗,较全面地反映了元朝法制的基本状况);(3)地方政府篡集的法今法规汇编《无罕章》。
5、中央司法机关设立律博土始于曹魏。
6、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共分为二十等。
7、宋朝受理向朝廷直诉案件的法定机关是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
8、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试行公开审判、试行陪审制。
9、明万历年间,将律例合编为一书,(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律集例附例》,从而开律例合编的法典编摹先例。
10、《宋刑统》体例,内容上沿袭“唐律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