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土地管理法》第4条)。
狭义的建设用地是指通过工程的手段,为人类的生产、生活和一切社会经济活动提供操作场地和建筑空间的土地。
广义的建设用地则是指一切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土地,是已利用土地中的一切非农业生产用地。如采矿业中露天开采需要的土地、地下开采时采空区塌陷引起地面下沉不能继续耕种的土地、自然保护区用地等。
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如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存在于土地上.农业用地则是依赖于土地的肥力,直接从耕作层中生产农作物,它对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有十分严格的要求,具有生态利用性。
2.建设用地的分类
按附着物的性质分类:建筑物用地、构筑物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按土地所有权分类::国有建设用地、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非农业建设用地 、 农业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类:大型项目建设用地、中型项目建设用地、小型项目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状况分类.: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
按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限分类:永久性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
3.建设用地的特征
承载性与非生态利用性
土地利用逆转的相对困难性
土地利用的高度集约性
区位选择的重要性
无限性与再生性
空间性与实体性
4.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调整建设用地关系,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而采取的行政、法律、经济和工程的综合性措施。
所谓调整建设用地关系是指建设用地权属的确立与变更,以及理顺和协调在解决建设用地的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合理组织建设用地利用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组织、利用、控制、监督。
5.建设用地管理的原则
Ø. 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Ø. 规划总体控制的原则
Ø. 农业用地优先的原则
Ø. 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
Ø. 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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