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区外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09城市规划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5: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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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范围
都市区外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组织编制主体及审批机关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制定程序
(一)委托
镇人民政府择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研究、论证、审查
1、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初稿后,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意见和协调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草案。
2、镇人民政府对规划草案进行初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规划方案论证稿。
3、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规划方案论证稿进行论证,形成专家意见;同时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论证稿在当地媒体,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或规划地段现场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并采取公开征询意见、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梳理汇总。
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对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进行研究,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研究的意见,形成规划方案评审稿。
4、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如计划,环保、经济、贸易、运输、港务、建设、住宅发展、农业、教育等)及大型企事业单位(铁路部门、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务等)对规划方案评审稿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经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
(三)报批、审批和备案
1、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规划方案形成过程中的专家意见、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一并报送。
2、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意见修改形成规划报批稿,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公布
1、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镇人民政府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2、镇人民政府负责印制规划成果,将成果送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成果归档。
四、规划的修改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提出及修改的必要性论证参照区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规定执行。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参照原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按原程序报批(报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五、法律效力
经依法批准的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按各自权限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