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T新奇迹》逻辑:常见的谬误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5 17: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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谬误是指人们在思维和语言表达中所产生的一切逻辑错误。谬误可以分为两大类:形式谬误与非形式谬误。由于形式谬误是指那种由于违反形式逻辑的规则而产生的逻辑形式不正确的各种谬误,这在前面已介绍过,下面我们仅着重介绍一些常见的非形式谬误。
  1.词语歧义。这是指在确定的语言环境下对同一语词在不同意义下使用(即表达了不同概念)而引起的逻辑错误。例如:
  ■“所有的鸟是有羽毛的,拔光了羽毛的鸟是鸟,所以,拔光了羽毛的鸟是有羽毛的。”为什么会得出这一自相矛盾的,错误的结论呢?原因就在于两个前提中所共同使用的语词(“鸟”)是有歧义的。在第一个前提中,语词“鸟”是就鸟之所以为鸟应当是有羽毛的这个意义而言的,而在第二个前提中,则是就鸟的一种特殊状态、即被拔光了羽毛这个意义而言的。
  2.语句歧义。这是指在确定的语言环境下,对同一语句作不同意义的解释(即用以表达了不同的判断或命题)而导致的逻辑谬误。例如有这样一个推理:
  ■“我们班上有10个足球爱好者与手球爱好者,所以,我们班上至少有10个手球爱好者。”表达这一推理的前提“我们班上有10个足球爱好者与手球爱好者”的语句是有歧义的:既可以理解为这10人既是足球爱好者又是手球爱好者,也可以理解为这10人中仅有一部分是足球爱好者,而另一部分是手球爱好者。但只有在前一种意义上才能推出上述结论,在后一种意义上是推不出上述结论的。
  3.诉诸无知。这是一种以无知为论据而引起的谬误。例如:
  ■某些法盲犯罪后,常常在预审中或庭审中用自己不懂得法律,“不了解这样做是犯罪”等来为自己罪行辩护、甚至论证自己无罪,就属此种谬误。其实,无知决不是论据,不知某事实存在,并不等于该事实不存在。某人不懂法律,但并非意味着法律对其无效。
  4.诉诸武断。这是指既未提出充分的论据,也未进行必要的论证,就主观作出判断的一种谬误。例如:
  ■昆剧《十五贯》中,无锡知县过于执,仅凭尤胡芦(被害人)养女苏戌娟年轻貌美这一点,便判定她是与熊友兰勾搭成奸,谋财杀死养父的凶手。过于执的论断是:“看你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岂能冷若冰霜?你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种无根据的主观臆断的错误便是一种诉诸武断的谬误。
  5.诉诸怜悯。这是一种仅以认定某人某事值得怜悯、同情而作为论据进行论证的谬误。例如:
  ■有的盗窃分子,在案发后的预审或庭审中,常常以自己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十分可怜(如说自己老母年老体弱、妻子多病、儿子伤残、医药费如何昂贵,如何为此而倾家荡产……等),以此来博得别人的怜悯和同情,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辩护(似乎其盗窃是出于无奈,因而无罪或少罪)。这就是一种诉诸怜悯的谬误。
  6.诉诸感情,亦称投其所好。这是一种在论证中不依靠有充分根据的论证,而仅利用激动的感情、煽动性的言词,去拉拢听众,去迎合一些人的不正当要求,以使别人支持自己论点而出现的谬误。就此而言,可以认为诉诸怜悯是这种谬误的一种特例。
  7.人身攻击。这是指在论辩中用攻击论敌的个人品质,甚至谩骂论敌的手段,来代替对具体论题的论证。例如:
  ■19世纪60年代,英国教会和一些保守学者曾集会反对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某大主教拿不出科学论据反驳进化论,就把矛头指出信仰进化论的赫胥黎。他嘲讽地说,“赫胥黎教授就坐在我旁边,他是想等我一坐下来就把我撕成碎片的,因为照他的信仰,他本来是猴子变的嘛!不过,我倒要问问,这个猴子子孙的资格,到底是从祖父那里得来的呢,还是从祖母那里得来的呢?”这位大主教的“论证”就是一种人身攻击的谬误。这种手法的实质,是以不道德的论战手段代替正常的逻辑论证,以便使自己在论辩中取胜。
  8.诉诸权威。这是指在论证中对论题不作具体的论证,而仅靠不加分析地摘引权威人士的言论,以之作为论证论题正确的充分论证的一种谬误。例如:
  ■在中世纪的欧洲,亚里士多德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亚里士多德曾认定人的神经是在心脏汇合,而当时的解剖学家已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于是,一些解剖学家请宣传亚里士多德的经院哲学家去看人体解剖。不料,经院哲学家们看后竟说:您清楚明白地使我看到了一切,假如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没有与此相反的说法,即神经是在心脏里汇合的,那我也就一定承认神经在大脑里汇合是真理。这种谬误实质上是一种把权威的片言只语视为绝对真理而用以论证一切的谬误。所以,此种谬误又可称之为滥用权威的谬误。
  9.因人纳言。这是指在论辩过程中,仅仅根据立论者的愿望或自己对立论者的感情或钦佩,而不考虑其论断内容是否真实或其论证过程是否正确,便对立论者的论点表示接受和赞同的一种谬误。例如,有些人或由于某种小团体观念,或由于对某人的盲目崇拜,只要是自己小团体中的人或是自己所崇拜的人的言论就认定是正确的,就加以赞同、支持和拥护。这就是一种因人纳言的谬误。
  10.因人废言。这是指在论辩过程中,仅仅根据立论者的道德品质或自己个人对立论者的厌恶态度,而不考虑立论者的论断内容是否真实,也不根据逻辑反驳的规则和要求,就对立论者的论点加以否定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谬误。例如,有些人在批评人家的论点时,常常不是就别人论点是否真实,别的论断是否合符逻辑,而是抓住人家过去或现在的某些“小辫子”(如德行有亏,犯过某些错误之类)不放,以此作为否定对方立论的唯一根据。这就是一种因人废言的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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