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电子新现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5 18:10: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服务,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 相关定义

网络交易——指发生在信息网络中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2C)通过网络通信手段缔结的交易。

网络交易平台——指为各类网络交易(包括B2B、B2C和C2C交易)提供网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指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网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

网络交易服务——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缔结网络交易合同所必需的信息发布、信息传递、合同订立和存管等服务。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指为优化网络交易环境和促进网络交易,由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或其它服务机构提供的安全认证、在线支付、交易保险等服务。

垃圾邮件——未经请求的邮件及非法邮件,指未经收件人同意大量发送的电子邮件,且所发送的邮件不具有退订功能或者收件人无法拒绝接收的,或在收件人向发件人提出退订请求或者拒绝接受其所发送的邮件后,发件人仍然发送的电子邮件。

第三条 基本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和交易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规范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组织起草,并在企业中推广,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实现行业自律。

第四条 本规范调整范围

本规范主要调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及网络交易各方的网络交易行为。

第五条 网络交易标的的限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与服务,不得通过网络交易方式进行;限制流通及涉及不动产、证券交易和其他受管制交易的网络交易,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指导并督促交易当事人遵守相关规定。



相关文章


2006电子行业协同于传统的电子贸易革命一
2006电子行业协同于传统的电子贸易革命二
2006电子行业协同于传统的电子贸易革命三
2006年电子新现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二
2006年电子新现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一
06电子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三
06电子法规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二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