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电子新现象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5 18:10: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十条 用户协议
网络交易平台须制定自己的用户协议,确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在用户注册时,交易平台应当提供充分的机会使用户知悉并同意用户协议,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用户义务和责任条款,尤其是限制用户权利、加重义务的条款。
经用户同意的用户协议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具有约束力,因违反法律而无效的除外。
第三章 网络交易服务
第十一条 交易规则的制定
网络交易平台须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且交易规则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交易规则的显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在其网站主页面上链接或显示其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其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 交易规则的修改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在合适的时候修改其交易规则,但须至少提前10日以有效的方式,包括以数据电文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所有交易当事人。交易当事人可以 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如果当事人不接受,应注销其账户,停止使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服务;如果当事人继续使用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视为其接受新的规则。
第十四条 电子签名的使用
网络交易平台可以为交易双方使用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确认交易者身份和确保交易信息安全提供便捷的渠道。
第十五条 网络广告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发布的网络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
第十六条 资料存储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尽谨慎义务保存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网络交易的相关信息、记录或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使其日后可以调取查用,且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计算。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 网络交易辅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