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5 18:04:3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一年三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电 [2000]208号)的有关规定,各地通信管理局正在认真贯彻落实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以下简称ICP)核发经营许可证和备案工作,同时对其中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BBS)实行专项审批。随着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均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发证备案和BBS专项审批工作,促进上述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审批管理BBS
BBS的专项审批是整个审批工作的重点。申请开办BBS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要具备《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各项条件,同时应建立下述各项制度,未建立如下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不予批准BBS,已开展BBS的勒令取缔。
(一) 栏目明确制度。网站在提出BBS专项申请时,应明确列出拟开办的BBS的各具体栏目和类别,如时事论坛、网民聊天室、文化艺术类留言板、IT行业布告板、新闻跟贴等,所有申请开办的项目应逐项列出。各局审批时按上报栏目逐项审查,批准的栏目予以载明。网站开办BBS时应严格按批准的栏目进行,不得超越范围随意开放,对已开设BBS的应进行清理和规范。
(二)版主负责制度。网站开办BBS时应有相应人员对BBS实施有效管理。获准开展BBS 的网站必须对获得批准的各个BBS栏目指定专职人员充当版主,每个栏目不得少于一个专职版主,并实行版主责任制。版主负责监管该栏目的信息内容,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外,应对登载的信息负有人工过滤、筛选和监控的责任。一旦发现BBS的栏目中有违规内容,有关主管部门将追究网站和该栏目版主的责任并予以处理。
版主的有关个人材料应报受理其专项审批的通信管理局备案。
(三)用户登记制度。提供BBS的网站应要求上网用户使用BBS前预先履行用户登记程序,填写网站提供的注册表格,提供真实、准确、最新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注册表格由网站妥善保存并不得随意泄漏,用户注册后则可使用该网站提供的所有BBS栏目和相关服务。一旦发现用户违反规定或提供虚假信息,网站有权暂停或中止该用户使用本网站包括BBS在内的所有或部分服务。
网站应采用相应技术手段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