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单证员考试辅导:如何缮制FIATAFBL单证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4:5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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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义
  必须弄明白FIATA-FBL中使用的几个词语:“货方(merchant)”、“托运人(consignor)”及“收货人(consignee)”。“货方”是提单中经常用的一个词,指对货物或FIATA-FBL拥有权益的任何人。“货方”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托运人身后的货主。“托运人”指与货运代理达成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收货人”指在目的地有权收取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如下仅使用“托运人”,而不是“货方”。
  2、货物描述
  FIATA-FBL第5条规定了托运人正确描述货物的义务,如果对货物的描述不正确,目的地海关清查货物时就会有问题。如果不正确的描述是故意的,承运人就可免除有关法律责任。货运代理应当让其托运人熟悉海关合作理事会公布的货物分类统一体系。准确的描述危险货物是非常必要的。
  3、证明条款
  记录好装运的所有细节后,货运代理将在FIATA-FBL的证明条款下写明日期并签字。该证明条款如下:
  “多式联运提单中的一份经适当背书用于提取货物。多式联运提单按照下面记载的数量签发,并且提单中的一份一旦用于提货,其他各份均失效。”
  货运代理由此证实或者确认单证中有关货物、运输船舶等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即使货运代理很显然就是承运人,在证明条款中也没有明确提及“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FIATA认为,不熟悉运输的银行职员也许会对单据的签字方式提出质疑。因此,FIATA建议,签发FIATA-FBL时,货运代理的签名下注明“作为承运人”或“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在FIATA-FBL的内容中,“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意义相同,都指根据单证中的承诺,在目的地交付货物的一方。
  4、表面状况良好
  根据普通法禁止反言的原则,如果某一方依赖当事人的表述或陈述,而该陈述后来证明是不准确的,即使当事人陈述时是善意的,当事人也不能对其表述或陈述予以否认。法院已经将此原则应用于运输单证中不符合标准的货物描述。那么,将这一原则应用于FIATA-FBL会产生什么结果呢?
  提单是承运人对接收货物的确认。FIATA-FBL中,货运代理确认由其“负责”货物包装或集装箱处于表面良好状态,而不仅是“收到托运货物”。对于签发FIATA-FBL的货运代理这样的契约承运人来说,“负责”要更确切一些,因为他们并不实际控制货物。银行、收货人及其他人信赖FIATA-FBL关于货物状况的陈述。因此,正如FIATA-FBL 3.2条的规定,货运代理不能以损失必定发生在交付运输之前为理由对货物状况进行相反陈述。
  货运代理无法知道托运人所提供的信息,如包装内的实际内容,是否准确。然而,签发FIATA-FBL时,货运代理应当写明包装或集装箱的表面状况。货运代理对货物的描述马虎不得,否则,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描述就会产生责任。
  有时,在确定什么样的描述属正确的描述时会出现一些难题。例如:货的包装上有水渍,但表面没有破损,出现水渍就表明货物受损或状况不良吗?很可能不是。否则提单中对货物包装的描述将会很琐碎。
  假设不但有污渍,包装还很潮湿,明显可以推定运输之前包装很可能被水汽喷过或被雨水淋过。如果包装有衬里,发生了什么或许并不重要,但货物损坏的风险仍存在。货运代理应在提单上背书注明“包装潮湿有污渍”,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举例说明正确注明货物状况的重要性。一张提单这样描述装食品的盒子:“纸盒被内部物品玷污”。法院认为该描述是对货物不良状况的警示。承运人并举证证明其储运方式是适当的。法院因此接受损失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不充分包装造成的,免除了承运人的责任。
  5、非显而易见的损失
  承运人一般拒绝赔偿非显而易见的损失,理由是标准提单中有关于包装内容不明的说明。在一些法律中,如果货物的状况隐藏于包装内或集装箱内,那么提单的内容可以使承运人免于承担上述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据此,索赔人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非显而易见的损失发生于承运人控制货物期间,而这总是很困难的,并且经常拿不到证据。只有此时,承运人才要说服法院,他不应当对损失负责。
  确定由谁对包装内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是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这样的损失要么是隐蔽性的,因为外部包装没有“不良状况
  ”的迹象;要么是未检查出来,因为一般性的检验本来能够发现损失,但却做的不够充分。在集装箱化运输之前,承运人会检验外部包装,所以应发现而未发现损失的机率不大。一般来说,货物所有人或他们货物运输保险人承担了货物的隐蔽性损失。
  6、集装箱化运输与“无法定位"的损失
  隐蔽性损失是集装箱化运输中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们无法判定隐蔽性损失发生于运输的哪一特定区段,所以隐蔽性损失经常被称为“无法定位的”损失。搬运货物时,承运人只有机会检查托运人封装集装箱的外部状况,要检验内部,承运人不得不打开封条,这样就会破坏集装箱的完整性。所谓集装箱的完整性是指封条表明的集装箱内部装箱货物未被乱动过。要确定集装箱的完整性,承运人必须检验集装箱里边装箱货物,开具确认货物状况仍然良好的核对票据,然后重新封装集装箱。本来集装箱化运输的重要优势是相对低的运费率,因此,强制承运人承担检查集装箱内部装箱货物这样广泛的义务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好处。
  当货运代理为封装好的集装箱开具FIATA-FBL时,他就处于与承运人同样的地位。实践中,货运代理提供拼箱服务或装箱服务。承运人可以将损失当作是隐蔽性的,因为他收到的都是封装好的集装箱。而货运代理在集中运输前就已经知道货物的状态,因而必须提供确定的证据证明装箱前后货物都处于良好状态。
  根据海牙一维斯比规则,FIATA-FBL第8.3条针对包括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过程中所发生的灭失与损坏,包括隐蔽性损失,规定了统一的责任限制。对于不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第8.5条规定的统一责任限额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中的规定一样,灭失或损坏的货物赔偿为每千克8.33特别提款权。只有当货运代理可以证明损失发生于特定区段时,他才可以适用该区段上的责任限制。
  7、签发日期
  货运代理必须保证签发日期与其代理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的日期一致。如果FIATA-FBL作为港至港或海运提单使用时,应在所有托运的货物都已装船后签发FIATA-FBL。信用证条款经常要求在FIATA-FBL中填写的日期上加盖“已装船”。
  有时,客户会要求货运代理倒签提单。倒签提单可能成为不正确的陈述,导致货运代理承担其通常的保险范围之外的潜在的责任。货运代理的潜在责任是这样产生的:其客户需要提交信用证下的FIATA-FBL;而信用证限定银行只接受其认为正确的运输单据。例如,收货人需要及时收取一批时装货物以投放特定的市场。因此,收货人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个条款:提单应于某一特定日期之前签发。如果为符合这一条件而错误地填写签发FIATA-FBL的日期,收货人支付了货款却可能无法卖出货物。如果货运代理的客户破产,收货人可以起诉货运代理,而货运代理很可能找不到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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