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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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建设部于2000年12月批准发布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同时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主要内容。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一致。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考虑远景发展需要。
(3)排水范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时,应将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及其连接的排水管渠纳入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
(4)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流式合流制。
(5)污水量。城市污水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排出的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组成,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一0.8。
(6)雨水量。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