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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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车追尾撞死20人 终局责任人赔偿115万
9月28日,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日东高速“11.4”特大交通事故赔偿款追偿案,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事故终局责任人被判赔偿事故赔偿款垫付人115万余元。
2004年11月4日早6时30分许,车主张留献雇佣的司机虎某驾驶豫C-60593号牌中型客车沿日东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9KM 200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山东省济宁联运总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的鲁H-04828号牌重型货车发生尾随相撞。随后,车主王某的雇员付某驾驶的挂靠在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05016号牌重型货车,又与豫C-60593号牌中型客车发生追尾相撞,致使驾驶员虎某、付某及豫C-60593号牌中型客车乘车人共19人当场死亡。紧接着,紧随其后的三辆货车又先后发生追尾相撞,致1人死亡,造成特大交通事故。
日照市交警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勘验情况,结合技术鉴定结论,认定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王某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豫C-60593号牌客车乘车人对事故不负责任。
为尽快使死者亲属拿到赔偿款、安抚死者亲属,交警部门责令日照运总公司筹措资金145万元,用于先行垫付赔偿款;被告济宁联运公司接到交警部门的支付赔偿款通知后,也及时送交赔偿款15万元。交警部门用上述款项对豫C-60593号客车的17名乘车人进行了赔付。后日照运总公司向事故责任人行驶追偿权,要求事故终局责任人赔偿垫付款145万元。
分析指导:
东港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日照市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真实有效,予以采信。张某作为豫C-60593号中型客车的实际所有人和驾驶员虎某的雇主、王某作为鲁L-05016号牌重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付某的雇主、济宁联运公司作为鲁H-04828号重型货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分别对各自雇员或者驾驶员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日照运总公司作为鲁L-05016号牌货车的挂靠单位和受益人,对王某承担的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三驾驶员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张留献、王春发和济宁联运公司所承担的转承赔偿责任比例分别为60%,25%,15%。据此,法院判决张留献和济宁联运公司分别给付日照运总公司垫付款92.69万余元和23.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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