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江西导游法规知识新教材内容第二章第三节导游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9: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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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zzxx" class="sjsjs" style="word-break:break-all."> 第三节 旅行社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配合旅行社的规范化管理,条例对旅行社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质量保证金制度、旅行社年检制度等。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核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正本应当与旅行社营业执照一并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旅游者、其他企业识别;副本主要为旅行社开展业务、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需要而印制、核发。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经营范围、颁证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有义务向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遗失许可证,旅行社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尽快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
旅行社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按规定颁发许可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声誉,按照旅行社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保证金实施以来,对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强化旅行社的质量监管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和同年5月3日实施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对保证金制度作了比较大幅度的调整。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向指定银行交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账户存期届满,旅行社应当及时办理续存手续。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质量保证金及其银行交存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此概念的含义包括:
第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是旅行社。
第二,保险费由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支付,该费用不在旅游消费报价中单独列出。
第三,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因旅行社的原因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旅行社承担责任。
第四,旅行社通过投保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对其经营过程中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形成的损害所应付的责任进行经济补偿。
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一)投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根据规定,旅行社应当对旅行社依法承担的下列责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1)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2)旅游者因治疗支出的交通、医疗费赔偿责任;
(3)旅游者伤亡处理和遗体遣返费用赔偿责任;
(4)对旅游者必要的施救费用,包括必要时近亲属探望需支出的合理的交通、食宿费用,随行未成年人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用,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赔偿责任;
(5)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6)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
(7)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问题发生的责任,都应由旅行社来承担,同时这也是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客体内容。
为了公平起见,《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六、七、八条规定了旅行社的除外责任。即:
第一,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保证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应当服从导游或领队的安排,在行程中注意保护自身和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妥善保管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旅游者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的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损害,不能由旅行社来承担赔偿责任,尊重了客观事实和公平原则,从而维护了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和旅游合同的严肃性。
(二)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保险期限。所谓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投保人和保险人依约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对于旅行社责任保险期限,《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旅行社应向保险公司再行投保一年。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或投保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标准:
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16万元。
另外,《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还规定,旅行社开展登山、狩猎、漂流、汽车及摩托车拉力赛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可与保险公司协商投保附加保险事宜。
(三)投保方式和索赔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必须向在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与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采取按年度投保的方式,一年一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也即旅行社就其事故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向旅游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有效期是两年。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还规定了当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旅行社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或其分、支公司等单位的有效凭证,并由组团社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四)监督管理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情况纳入旅行社年报范围。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行社责任保险投保和理赔的相关资料,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在理赔案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理赔情况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应当选择保险业务信誉良好、服务网络面广、无不良经营记录的保险公司投保。
(五)罚则
旅行社违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相关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以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基本标准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其他规定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还对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时购买个人保险作了规定。
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有保险代理人资格的旅行社或直接从保险公司自愿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旅行社业务年报制度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
(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
(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
(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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