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注评《经济法》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讲义二十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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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没有东道国资本加入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的这一法律特征使其与外国企业区别开来。所谓外国企业,是指在国外依照外国法律设立的,经东道国法律的许可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的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中没有中方的资本。这是外资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
3.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或者指外商在中国投资新建立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所谓分支机构,广义地讲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和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虽能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但它不实行独立核算,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具备法人资格。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派驻到我国,主要从事一定范围的联络、咨询服务以及代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它并不属于企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又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形式。
《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以看出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依法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取得中国法人的法律地位。外资企业不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取得中国合伙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