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大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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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解释】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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