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支票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02: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举例】A向B签发一张100万元的支票,出票日是4月1日,A背书给B,B背书给C。
  考点:(1)支票中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大小写必须一致,否则就是无效的。
  (2)B未补记收款人名称之前不可以提示付款或是背书转让。
  (3)C作为持票人应该在4月10日之前向银行提示付款,否则就丧失对B的追索权,银行作为付款人,超过10天也可以不付款,但是A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4)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票据上记载的“4月5日到期”为由拒绝付款,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记载是无效的。
  (5)C在4月3日向甲提示付款,但是甲以账户上的资金不足拒绝付款,此时是可以拒绝的,应该对A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6)A出票的时候没有使用预留银行的财务专用章,而是加盖的公章,此时出票人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7)A向B出票的时候,金额是100万元,B把金额变造为1000万元,此时的票据是有效的,A对100万元承担责任的,B对1000万元承担责任的。
  (8)C被拒绝付款的时候,C可以向B追索,此时的期限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B对A的权利是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9)假设AB签订的买卖合同中,B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此时A可以对抗B的;如果C是支付了对价的善意持票人,那么此时A不可以对抗C的;如果C没有支付对价,那么此时A可以对抗C的。
  (10)支票丢失以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进行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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