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重要考点八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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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合同法律制度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
(2)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某些特殊情形要约不得撤销。(P329)
3.实际履行原则(P331)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无效合同(P333)
无效合同的界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
双方恶意串通,不管损害国家利益,还是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5.可撤销合同(P335)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需要注意此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2)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3)撤销权的时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6.效力待定合同(P336)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下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7.约定不明(P338)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8.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338、339)
9.不安抗辩权(P341)
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中止履行
(2)解除合同
10.代位权(P342)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予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1.撤销权(P343)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2.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3.签订保证合同的三个未约定的处理。
方式没有约定的,视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话,此时是6个月。
14.(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15.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16.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17.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18.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19.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质权因质物灭而消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