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的发展超越了各种范围广泛的研究,并超越了业务组织之间及其与政府组织之间的作业领域。由于1984年制定的“国家合作研究和开发条例”(National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以及1993年的“生产修正案”(Production Amendment ofl993),使发展合作性作业安排的普遍想法制度化。达部法规及其随后的修正案发出信号,表示司法部门所执行的传统的反托拉斯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厂商们对此迅速作出反应,采取了各种范围很广的创新安排。80年代中,基于物流的联盟已成为最可观的合作安排的例子之一,专家们选择了物流活动作为其外延实践,而使之迅速发展。许多物流联盟是以提供有效的作业系统,把买方与卖方联系起来为目的,围绕着特定的服务厂商的能力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