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发票的使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7 22:00: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领购发票需要办理的手续
  依次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凡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提出领购发票申请报告,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它证明,以及财务印鉴或者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购领簿。
  (1)提供领购发票申请报告,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核准可购领的发票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申请人、经办人及税务机关审核人印章。
  (2)“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及其它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3)“税务登记证明”是指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4)“发票专用章”是指按税务机关统一规定刻制的含有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和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在发票上加盖的印章。
  (5)发票购领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税务登记号码、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领购方式、核准可购发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讫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章、核发税务机关经办人签章。
  2.异地经营领购发票
  到本县(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发票的,属固定工商户的,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1)凡属此类情况的,经营地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提供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经营担保作为保证人,并填写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担保书须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2)如果在领票地无法取保者,可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3)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担保义务或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责令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纳税人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应就具体情况而定。对在同一县市内的非独立核算机构按规定不能作为单独的用票单位,其需要用的发票应向总机构限量申请,验旧换新,对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发票。
  对于那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营业执照而从事临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因其生产经营活动是一种短暂行为,不具有固定经营地点和长期经营的条件,因此对其使用发票有一定的限制,不能作为固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直接供给发票,其需要用发票时应按次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税务机关一律不予领购发票:
  (1)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领购发票条件的;
  (2)不按规定办理领购发票手续或者领购手续不齐全的;
  (3)发生严重的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未按规定期限纠正的;
  (4)发生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原使用的发票正在清理之中的。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上述不予领购发票的情形之一的,需用发票时,应按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3.开具的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开具发票发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具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发票一般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使用,特殊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跨市(县)开具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4.发票丢失后的处理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5.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所用发票的缴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因改组、合并、停业、分设等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的发票缴销。
  第二种情况:因某种发票的换版而缴销部分结存发票。
  第三种情况:因发票印刷质量等问题而需作缴销处理的。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的,在纳税人自查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应对其作全面的清理检查,核对其所购发票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有无隐瞒不报私自留存的问题。第二种情况也应作同样处理。属第三种情况的,首先则要确定该发票是否确系印刷质量,还是由于其它原因而推之于质量问题的。
  以上三种情况除必须按规定作出处理外,均须填写《发票清理缴销登记表》,此表至少应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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