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用集体土地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1)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
6)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2)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3)审批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4)征地实施: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主要工作是:
1)征地公告;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协调征地争议。
(5)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土地使用合同或相关材料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6)征地批准后的管理: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7)颁发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认土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8)建立征收土地档案。
3、征用集体土地批准权限有哪些规定?
(1)征用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2)征用农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3)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4)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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