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刑法案例专项练习039法律硕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7 19:55: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案例:共同犯罪
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8月至次年9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28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打招呼:“你们把车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
[问题]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分析:
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