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合伙人设立条件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4 20:50: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有限合伙企业(一)、合伙人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例题】下列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
D.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的字样,而不能标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