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经济法概论四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1 17: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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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
1、仲裁的适用范围(P19)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考点提示】考生熟练掌握哪些争议“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注意选择题。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仲裁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2、仲裁的基本原则(P19)
(1)协议仲裁
(2)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仲裁协议的效力(P20)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判断题)。
5、仲裁裁决(P21)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2)仲裁庭可以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不公开进行。
(4)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申请仲裁后的三种解决:自行和解.仲裁庭调解.仲裁庭裁决。
(6)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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